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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事业单位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以下人事(劳动)合同争议可以仲裁

2012-05-23 06:02:55 来源:


天津事业单位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以下人事(劳动)合同争议可以仲裁

天津事业单位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以下人事(劳动)合同争议可以仲裁诉讼解决

(一)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、调动、履行
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;
  (二)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、辞退、履行聘用
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;
 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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